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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0101 中国水路運輸管理条例の改正

作成:2009/01/04 01:34:54 編集:2009/01/04 08:23:00

中国水路運輸管理条例が改正され、1月1日より施行された。
 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的决定

    国务院决定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:

    “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、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、规费(港务费、船舶停泊费);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。

    “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。”

    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